問:保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,有什麼義務?
答:
1.保母人員應簽訂加入系統同意書,以明定其與系統之權利義務。
2.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訪視督導,至其居家環境符合收托幼兒之標準。
3.應提供受托兒童之照顧內容:
(1)提供受托兒童充分生理、心理照顧,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,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:
A.清潔、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。
B.充分之營養、衛生保健、生活照顧、遊戲休閒、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。
C.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。
D.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援家庭功能之活動。
(2)受托兒童為2歲以上,並應提供學習輔導、興趣培養、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。
(3)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。
4.遵守下列保母人員收托守則:
(1)對兒童具有耐心、愛心及同理心且具照顧服務之熱忱。
(2)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,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嬰幼兒成長日誌。
(3)保母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、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。
(4)至少2年1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。
(5)接受系統訪視與輔導,提昇托育服務品質。
(6)每名保母人員之收托幼兒人數(含保母本人之幼兒)以4人為限,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。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,並退出保母系統,改由地方政府督導。
(7)參加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之在職研習,每年至少20小時,提昇專業態度及知能。
(8)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,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。
(9)其他社區保母系統規定之守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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